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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林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号码612525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现系西安**科技有限公司**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栋**单元**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7日1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7号黑色奔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碑林区南二环体育场南门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血醇浓度为90.2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案决定书、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户籍证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血醇检验报告、讯问笔录、查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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