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镇检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3199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凤凰县**镇**村**组,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0日被上述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的小型轿车,沿镇海区宁镇线由东往西行驶至液化大厦附近处,被设卡检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
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执勤报告、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理化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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