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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瀍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2197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镇**村**街***号付*号,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不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白色豫C*****北京牌小型客车,从洛阳市河区爽明街出发,沿爽明街、夹马营路、启明西路行驶,由东向西行驶至启明西路三井洞桥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田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mg/lOO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但案发后悔罪态度明显,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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