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湾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惠东县**小区一个朋友家里吃饭、喝酒,期间其喝了二两白酒。当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其号牌小轿车从惠东县**小区出来,沿惠东县石化大道东路段往大亚湾区石化大道行驶。行驶到大亚湾区石化大道路段时被现场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吹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1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将其带到三和医院抽血化验。
经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田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4.16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田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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