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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61981********,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岑某某,住岑某某**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吴龙正,贵州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0时50分,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岑某某**高速路口往岑某某新兴**路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至**大道100米处(岑某某新兴**银行路段),被岑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田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3mg/10Oml,随后将其带至岑某某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提取,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7.6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田某某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无牌照的机动车,本应依法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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