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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柱检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71********,汉族,高中,中共党员,天柱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住天柱县凤城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天柱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21日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12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贵H6****号小型轿车由天柱县凤城街道东门口往荷花塘方向行驶,22时21分,当该车行驶至坪从线26公里500米(天柱县凤城街道环城路财政局门口)处时,被天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田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7mg/100ml,已达醉酒临界值,为查明案情,遂将其带至天柱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送检。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8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酒后驾车的行为未发生其它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情节轻微,并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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