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91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87********,苗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贞丰县**镇**村**组,住兴义市**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酒后驾驶贵EP****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兴义市顶效镇纳省往兴义市市区方向行驶,22时55分许,行驶至兴马大道100米五寨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田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5.5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未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及其他财物毁损,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且其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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