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汴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11199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开封市顺河区,住开封市顺河区**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B12M37的白色传祺牌小型汽车,在开封市顺河区新宋路与工农路交叉口处挪车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的证据:

1.​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系初犯、偶犯。

2.​ 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坦白的规定。

3.​ 能够主动认罪、真诚悔罪,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4.​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6.7mg/100ml,且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