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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9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4********,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住湖南省长沙县**镇**街道**栋**单元**室。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19时56分,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一台牌号为湘A*****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湘潭县石鼓镇将军村往石鼓镇方向行驶,行驶至**镇**村**组地段时,被正在该处执勤的湘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场对田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田某某酒精含量为83mg/100ml。随即民警将田某某带至湘潭县第七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采集血液样本并送检。2019年10月8日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田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莫某某、谭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血液中乙醇检验报告书;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8日

_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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