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1〕38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现住庄浪县**镇**村**社**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甘LBT909号白色“吉利”牌小型轿车,沿本区崆峒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陇东明珠”宾馆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6mg/100ml,2020年11月16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74.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无醉驾、酒驾前科,亦未造成有严重后果的交通事故,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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