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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90011982********,汉族,大专文化,山西省**能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市**镇**矿单身楼**,现住**镇**矿工人村**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0日21时42分,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驾驶晋JD**97行驶至104省道52公里镇城底红绿灯处到镇城底矿工人村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古交交警大队勤务二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田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71mg/100ml。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为126.71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某适用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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