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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积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市**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10日被积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积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时20分许,吹麻滩派出所值班民警在巡逻执勤过程中发现驾驶员田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于2020年7月4日02时50分许将其依法移交至积石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进行处理,交警大队值班民警对驾驶员田某某进行酒精检测仪检测后发现田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对酒后驾驶甘******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行为供认不讳。将其带至积石山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固定证据。抽取田某某血样编号:E65290168/E65290200。

    2020年7月4日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甘利安【2020】毒鉴委字第B4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从田某某血样样品(E65290168)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成份含量为104.64mg/100ml。

    2020年07月10日田某某被积石山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法定刑为拘役。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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