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加检诉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41987********,汉族,大专文化,系大兴安岭**水泥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7日因涉嫌包庇被加格达奇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加格达奇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加格达奇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12月23日将此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期间,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负责大兴安岭**水泥厂的日常监控运行工作,发现监控存在故障时,及时向负责维修的侯某某建议对监控设备进行维修,公安机关向田某某询问毛某某等人寻衅滋事一案时,说明了当时监控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后经核实该监控硬盘不能恢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侯某某、马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虽然负责**水泥厂的监控运行、报修工作,但监控发生故障以及硬盘不能恢复没有证据证明系田某某所为,其没有隐匿证据,未作虚假证明,其行为不构成包庇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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