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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伪造、变造、买卖证件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涟源市**镇**村**组。2014 年7月2日,因盗窃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证件罪,2019年7月1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被该局转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18日至20209月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31日至2020年9月30日)。

涟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因想在斗笠山镇金玲采石场开货车拖货赚钱,但金玲采石场要求驾驶员必须是持有B1驾驶证才能有资格拖货,所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于2019年6月下旬在娄底市春园步行街附近找人花60 元钱伪造了一张假的驾驶证B1照,并将此假证用于之后在涟源市斗笠山镇金铃村金铃采石场拖货的资格,田某某在2019年6月下旬使用伪造的B1驾驶证开着后八轮货车到金铃采石场拉货,2019年7月上旬在斗笠山镇天井村利使用伪造的B1驾驶证驾驶后八轮货车拉了几车石子。

经本院审查并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涟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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