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85********,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住德江县**镇**村**组,经思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饮酒后(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87mg/100ml)驾驶贵DA****号小型轿车载着赵某某,由铜仁经杭瑞高速往德江方向行驶,02时55分,当车行驶至杭瑞高速1460公里+200米(上行)处时,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的由邵某某驾驶的豫ND****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邵某某驾驶的货车失控后斜向停驶于快车道和行车道上,田某某驾驶的小轿车横向停驶于快车道和行车道上,影响道路正常通行,事故发生后田某某未在故障车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导致随即由驾驶人干某某驾驶的皖BM****号小型轿车通过该路段时左侧车轮与道路左侧路沿石刮擦,右侧车身与田某某的车辆车尾左部发生刮擦(停驶片刻后驾离现场)、叶某某驾驶的浙H5****号小型轿车通过该路段时因避让不及与田某某的车辆右侧车身后部发生碰撞,致田某某的车辆发生旋转,同时致乘坐于田某某车辆副驾驶座位的赵某某被抛出车外与叶某某的车辆碰撞后坠落在车道上,事故造成赵某某当场死亡,田某某受伤,贵DA****号小型轿车、豫ND****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皖BM****号小型轿车、浙H5****号小型轿车及公路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赵某某应系交通事故造成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第一次撞击造成的右额部损伤是致其死亡的主要因素,第二次左额部撞击造成的损伤对其死亡起到了加重和促进作用,是造成赵某某死亡的次要因素。经铜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思南大队认定:田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叶某某、邵某某、干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赵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自行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对被害人亲属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已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