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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66********,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凯里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中午,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从凯里市碧波镇岩下村羊盖组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往麻江方向行驶,准备去自家田里晒稻草,13时1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碧波镇八号路0km+700m处(小地名:羊盖路段口)时,与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和摩托车乘车人被害人胡某某受伤。经查实,田某某属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田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胡某某无责任。经鉴定,杨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胡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事后,田某某已赔偿胡某某、杨某某母子共计10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田某某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凯里市人民法院起诉。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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