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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谢某某等人窝藏、包庇案)_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9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94********,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住通辽市奈曼旗**苏木**嘎查,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被奈曼旗公安局**公安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田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16时许,郝某某驾驶蒙G*****号江淮牌普通货车,沿**镇**路南段自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公馆东门处时,与从**公馆东门自西向北转弯的王某某驾驶的“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王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郝某某弃车逃逸。事故发生后,与郝某某同车人谢某某,明知郝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不报案不救治,仍电话联系安某某,帮助郝某某逃逸;安某某在得知郝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指使田某某开车将郝某某、谢某某接走,以帮助郝某某以看病为由离开事故现场;田某某按安某某要求开车接走郝某某、谢某某后,在知晓发生交通事故时,仍开车将三人拉到奈曼旗自家给安某某换车,帮助肇事司机逃逸。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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