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延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66********,汉族,初中毕业,延津县**医院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延津县**镇**大道**号楼**单元**号,住延津县**镇**号楼**楼**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4月3日由延津县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1日由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1986********,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延津县**镇**路**家属楼**号楼**单元**号,住延津县**镇**街**家属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23日由延津县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2日由延津县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1日由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李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7月22日,犯罪嫌疑人田某某、李某某在延津县**镇**号楼**楼**户田某某家开设赌场抽头渔利,赌场内摆放三张自动麻将机供人赌博。期间,犯罪嫌疑人田某某、李某某共抽头渔利33000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田某某于2020年4月3日主动到延津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家属于2019年7月29日向延津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33000元。
本院认为,田某某、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田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田某某、李某某认罪悔罪,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