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值等5人盗窃案)_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沿检刑不诉〔2020〕00000002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49********,土家族,****,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沿河县),住沿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沿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日,田某某电话联系田某信讲思渠镇一口道村盖上组的人搬迁了,留有棺材在屋头,二人约好次日晚上去盗窃棺材。2019年12月2日18时许,田某信伙同冉某光、罗某丰三人驾驶一辆车牌为贵DY****的白色四轮小货车,到达思渠镇前锋村田某某家,并在田某某家耍到晚上22时许,由田某某的妻子杨福秀带领田某信、冉某光、罗某丰一同开车前往思渠镇一口道村盖上组,对朱某家棺材实施盗窃,在将棺材盖子搬至车上后被人发现,于是开车逃跑,途中将盗窃所得棺材盖子藏匿公路外面草丛中,开空车逃跑过程中,田某信、罗某丰、冉某光被民警抓获。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盗窃的棺材盖子一块市场价值为2033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沿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