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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甯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川检刑不诉〔2020〕169号

被不起诉人甯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住重庆市南川区******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甯某某来到重庆市南川区泽京时代26栋门前,见停放的一辆白色二轮电瓶车钥匙未取走,遂将该车骑至南川区时代商都车辆进口右边的人行道停放。当日下午13时许,甯某某将该车再次转移至时代商都小区E栋楼下停车位藏匿。经鉴定,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834元。 

被不起诉人甯某某于2020年9月14日18时许被民警查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据复印件、车辆一致性证书复印件、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南川价认【2020】12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辨认等笔录:扣押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频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被不起诉人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电动车骑走后藏匿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犯罪。但被不起诉人甯某某认罪悔罪,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其盗窃财物数额虽已达到立案标准,但在数额较大幅度内相对较小。同时,甯某某在案发当天被民警查获时主动带领民警找到被盗电动车并配合民警将该车扣押,现该车已发还被害人,未对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

被不起诉人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甯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名,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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