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生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05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退休工人,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区**路**号**号楼**户,现住山东省山东省青岛市**区**路**号**号楼**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生某某在本市市南区**路**号**号楼**户门口走廊处因邻里琐事与王某某发生纠纷,生某某将王某某嘴唇部咬伤。
经鉴定,王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后被不起诉人生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现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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