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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单位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9年6月8日成立,注册资本5800万元,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等,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现住兰州市城关区****号,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2020年4月1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退回榆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11日补查完毕重报我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承包位于榆中县**镇**工业园区的兰州**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建设工程,王某某时任该公司法人,期间将部分涂料工程交由刘某某等7名工人施工。截止2018年6月工程结束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贾某某、刘某某等8人工资183099元,经榆中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限期责令仍未支付。

在榆中县公安局立案侦查阶段,上述拖欠的工人工资已全部支付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单位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在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已将全部工资支付完毕,亦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及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款之规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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