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一部刑不诉〔2020〕836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7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现住台州市椒江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甲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甘某甲与甘某乙、李某某系民间借贷公司的合伙人,三人隐瞒陈某某的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以陈某某尚有17万元借款本金未偿还李某某为由向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某某履行债务。法院审理期间,三人还向法院提供虚假证言,否认合伙借款事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证据不足以证实甘某甲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甲不起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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