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防区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初,禤某甲、梁某甲、姚某某、梁某乙等人为了非法获利,经商量共同出资(每人每股5000元人民币)开设赌场吸引参赌人员前来赌博。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该赌场以每天200元的报酬雇请被不起诉人甘某乙望风。后禤某乙、某某某、方某某也出资加入。当月17日11时许,禤某甲、梁某乙、梁某甲、姚某某、禤某乙、某某某、方某某等人再次在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城南村老苏塘组一山坡的赌场继续招揽赌客进行赌博,甘某乙望风。当天16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上述八名开设赌场人员及多名参赌人员被公安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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