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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邻检四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镇**居委会****号,住四川省邻水县**镇****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甘某某和其妻袁某某在邻水县柑子镇**村**组*旁河沟内(属柑子铺河天然水域)用渔网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当场查获。期间甘某某、袁某某共捕获马口鱼21尾,共计167.2克。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认定,被不起诉人甘某某和袁某某使用的渔网为定置单片刺网,最小网目内径尺寸20毫米。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和袁某某案发后主动公开赔礼道歉,并于2020年9月17日承诺缴纳生态资源修复费1503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甘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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