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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贩卖毒品案)_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于广西钟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钟山县**镇**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钟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6月2日晚上21时许,吸毒人员廖某某叫董某某购买毒品冰毒,董某某联系了犯罪嫌疑人甘某某叫其帮购买,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犯罪嫌疑人蒋某某。蒋某某将之前向绰号叫“某某甲”购买的用于自己吸食的冰毒后剩下0.2克冰毒在钟山县钟山镇**小区门口处以300元的价格卖给甘某某。甘某某拿到冰毒后,与董某某、廖某某在钟山镇**厂附近的草坪处,三人在廖某某的车上将这0.2克冰毒一起吸食掉。

2020年6月3日凌晨2点多钟,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蒋松文向其购买300,后蒋某某向绰号叫“某某乙”的男子购买了300元约0.2克冰毒,到手后,蒋某某将这0.2克的冰毒在钟山县钟山镇**小区门口处以300元价格卖给甘某某,另收甘某某之前欠款80元,甘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蒋某某共380元。

2020年6月9日21时许,廖某某叫甘某某帮购买300元的冰毒,甘某某联系蒋某某后得知要350元一小袋。甘某某到廖某某家中拿350元钱后联系蒋某某,让其帮购买一小袋冰毒,后蒋某某以250元的价格向绰号叫“某某丙”的男子购买了一小袋冰毒。蒋某某拿到冰毒后,在钟山县钟山镇**小区门口处以350元价格卖给甘某某。

2020年6月17日晚上21时许,廖某某打电话联系甘某某,让其帮购买800元的冰毒,甘某某在微信收了廖某某的钱后联系蒋某某,并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了800元钱给蒋某某,让其帮购买冰毒。蒋某某以650元的价格向绰号叫“某某丙”的男子购买了两小袋约0.6到0.7克冰毒,蒋某某在钟山县钟山镇**路的“**牛杂”店附近的电线杆拿到货后当场将这两小袋冰毒给甘某某。甘某某拿着冰毒后和廖某某到**厂附近在廖某某车上吸食,廖某某发现此次毒品不够纯后联系蒋某某要求换货,蒋某某重新给了三小袋冰毒,随后,廖某某开车搭着甘某某和蒋某某到龟石路插进高铁站的路边处吸食了一小袋,随后,廖某某将剩下的两小袋冰毒给了小袋甘某某。

经本院审查,认为钟山县安局认定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甘某某不属于单独贩卖或者居间介绍毒品,其行为属于代购。根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认定代购行为成立犯罪,前提是代购者从中牟利,或者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本案中甘某某是出于共同吸食毒品的目的,没有贩卖的故意,因此不应认定为牟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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