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21197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镇**村**号**室。2015年5月1日因吸毒被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8月2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30日变更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被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建斌,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移送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8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路桥区公安分局于同年9月1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1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路桥区公安分局于同年12月1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甘某某分别于2016年2月23日和3月10日,在广东东莞分两次共将3公斤冰毒贩卖给陈某某。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是否存在贩毒事实无法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被上诉人甘某某被扣押的两部手机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依法解除扣押。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