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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盗窃案)_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州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现住荆州**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决定,于2015年9月3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5年11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23日,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补查重报。

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甘某某伙同李某某、鲁某某于2019年下半年窜至荆门市沙洋县**镇**村**组受害人秦某某家,由甘某某放哨,李某某和鲁某某共同将秦某某家院门门锁剪坏,将停放在院内灰色本田牌S****5型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为312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认定的本案证据不足,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甘某某实施共同盗窃行为,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甘某某在被立案后有逃避侦查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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