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01966********,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镇**路**号**幢**室,因涉嫌盗窃罪,经马尾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在马尾区**镇**村**村**号楼**室被害人邱某某家中当保姆负责照顾邱某某的外婆郭某某。2020年7月10日上午6时许,甘某某将郭某某送至诊所就医后,以去买菜为由回到雇主家中收拾行李准备辞职离开。上午9时许,甘某某在离开时看到客厅沙发上放着一个黑色挎包,就将挎包打开后发现包内装有现金,遂趁雇主家中无人将包内的人民币33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
2020年7月10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家属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人民币3300元退还被害人邱某某。2020年7月17日被害人邱某某出具谅解书对甘某某表示谅解。
2020年7月16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在福州市长乐区爱心路儿童公园附近路段被马尾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个人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微信截图照片、谅解书;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邱某某陈述;
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证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案发前主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马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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