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斗检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4198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一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2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被不起诉人甘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因打牌、买烟等事存在债务纠纷,何某某欠甘某某人民币200元。2020年11月25日晚,被不起诉人甘某某与何某某在本市斗门区乾务镇名豪KTV喝酒唱歌,何某某中途离开,两人共消费350元,甘某某因无钱买单将手机抵押给KTV,走到何某某居住的本市斗门区**镇**村**路**号门口拍门找何某某要钱,但何某某不在家。当晚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甘某某为报复何某某,将何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蓝色美仑牌三轮摩托车(发动机编号2990****,车架号740****)推走,将三轮摩托车停放于乾务镇狮群村南安四巷35号路边。2020年11月26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前往被害人何某某住处再次索要债务未果,就购买铁链一条和铁锁一把将三轮车锁住,但未告知何某某自己将摩托车偷走的事实。当天被害人何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摩托车被盗。2020年11月27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被抓获归案,民警在甘某某带领下追回被盗的美仑牌三轮摩托车。经鉴定该三轮摩托车价值4841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甘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进行协商,甘某某免除何某某债务并赔偿人民币300元,得到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甘某某对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愿意认罪认罚,于2021年1月8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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