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523221979********,民族:蒙古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居委会**组**号,文化程度:初中,现住址:**镇**居委会**组**号,职业:无业。被不起诉人甘某某于2019年8月10日因强迫交易罪被东乌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内蒙古**律师事务所红某某。
本案由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3日,张某某(另案处理)、呼某某(另案处理)以向被害人照某某索要债务为由,在东乌旗**镇**嘎查牧民照某某家,强迫被害人照某某以24.5万的价格,将其家79头牛卖给白某某(另案处理)、乌某某(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等人。
经东乌珠穆沁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79头牛作价为五十八万九千贰佰元(589200.00)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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