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区一部刑不诉〔2020〕Z39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1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村**坪*号。2020年4月17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开始,杨某某(另案处理)伙同黄某甲(另案处理)利用杨某某经营的中山市东利海鲜大排档餐厅内一小木屋开设赌场以赌“三公”方式进行赌博。由杨某某提供赌博场地、赌具、提供现金供赌客兑换赌资及联系邀请赌博人员,由黄某甲负责管理赌场抽水总数、提供现金供赌客兑换赌资,并招揽黄某乙、黄某丙(均另案处理)负责派牌、抽水,陈某某(另案处理)负责赌场外走动望风,被不起诉人甘某某2次将赌场的抽水钱拿出交给杨某某及向赌客提供宵夜。
同年3月12日,公安人员在上述东利海鲜大排档抓获被不起诉人甘某某并当场缴获赌桌、扑克牌等物品。归案后,被不起诉人甘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甘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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