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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寻衅滋事案)_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女性,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5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院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石阡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孙某某怀疑其夫甘某甲与杨某某之间有暧昧关系,欲找杨某某理论。2012年7月13日15时许,当孙某某得知杨某某乘坐车辆从**镇**村**组**沟方向离开时,赶到****砂石场门口处,拦住杨某某乘坐的面包车欲将其拉下车,双方发生抓打。被不起诉人甘某某(孙某某之女)随即赶到现场加入抓打。接警赶到现场的**派出所民警将三人制止,并通知其到派出所进行调查处理。到**派出所值班室,在围观人员较多的情况下,甘某某、孙某某再次对杨某某实施撕扯、抓打,并将杨某某上身衣服抓烂,致其上身裸露。经**派出所调解,由甘某甲赔偿杨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00元。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另有违法事实:2016年5月26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甘某某送其孩子到石阡县**镇**幼儿园上学,在幼儿园门口遇到曾与其父亲甘某甲有隙的肖某某。双方随后发生抓打。肖某某母亲杨某甲见状上前拉劝、制止,在拉劝过程中,杨某甲、肖某某、甘某某同时摔倒在地上,导致杨某甲腰部受伤骨折。后杨某甲被送往石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石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2016年7月25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与肖某某被石阡县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00元。

本院认为,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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