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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74********,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区,住广西**市**区**小区**栋**号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某某,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中旬,被不起诉人甘某某通过黄某某(另案处理)知道要开KTV赚钱,便投资30万元入股到**KTV。2013年12月公安机关在**KTV中查处到有人吸毒。2014年3月15日甘某某从**KTV退出股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甘某某即使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该行为的追诉期限至2019年3月15日,本案于2019年6月30日立案侦查时,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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