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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19〕773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92********,汉族,中专文化,**为深圳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G0****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松白公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甘某某的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7.60mg/100ml。

本院认为,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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