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181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06198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甘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0号小型轿车从南宁市青某某长湖路“天龙湾璞悦酒店”停车场出发,途经长湖路、凤翔路、佛子岭路、厢竹大道,沿厢竹大道行驶至厢竹大道清厢快速路匝道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07.2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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