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龙检六部刑不诉〔2020〕542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崇仁县**乡**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阿琼,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2时40分许,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1****号小型轿车沿温州市龙湾区瓯海大道辅道由东向西行至建中街路口处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mg/100ml。
本院认为,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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