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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7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永登县******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1日23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甘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客车沿永登县和平街行驶至上西关路段时,与王某某酒后驾驶的甘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王某某结果为: 64mg/100ml,属饮酒驾驶机动车。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实:甘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51.33mg/100ml,属醉酒。永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承担主要责任;甘某某起次要作用,承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较小,其危险驾驶行为不属于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的八种从重处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规范“醉驾”案件执法标准的规定和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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