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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湖北省安陆市**办事处**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7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WS****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白某某105国道东平北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甘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成分的含量为96.2mg/100mL。

本院认为,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附:本案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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