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Z174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3199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7日23时36分,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海珠区东晓南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从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04.6mg/100mL。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微,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对甘某某作不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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