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400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3623291981********,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县**乡**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南城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甘某某醉酒驾驶粤S3****号牌小车,行驶至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辅道三元立交桥对出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甘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28.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修理单据等书证,执法录像,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