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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19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625251979********,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晚22时左右,被不起诉人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F9****的“东南”DX3型SUV汽车行驶至广汉市新金雁大桥上时被执勤民警挡获。被不起诉人甘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甘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挡获经过;被告人的讯问笔录;证人钟某某的询问笔录;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驾驶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

本院认为,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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