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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91972********,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晚,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从大邑县**镇**组出发,沿成温邛高速路辅道、营经横道向王泗镇营经大道方向行驶。22时45分许, 甘某某驾车行驶至营经横道4号外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挡获。经鉴定:该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经检验,被不起诉人甘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08.2mg/100ml。

本院认为,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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