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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61974********,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县**乡**村**组**号,住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0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甘某某酒后驾驶甘BM****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嘉峪关市文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嘉峪关市文化路与兰新路路口向南约50米处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2020年3月16日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甘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54.4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4月29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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