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3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敦化市**镇政府**。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街,住敦化市**街。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20年6月11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民主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甄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11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期间,被不起诉人甄某某为还外债,在未办理河道采砂手续的情况下,在敦化市**镇**林场自己承包的土地上,雇佣钩机、工人非法盗采河砂并销售,其中:
1.2019年期间,甄某某以每立方米10元价格卖给杨某甲混砂2000立方米,违法所得2万元,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7万元(经鉴定,2019年每立方米混沙价值35元);
2.2019年期间,甄某某以每立方米14元价格卖给杨某乙、刘某甲混砂2600立方米,违法所得3.64万元,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9.1万元;
3.2019年和2020年期间,甄某某以每立方米55、60元价格卖给赵某某筛过的细砂共1300立方米,顶账10万元;
4.2020年期间,甄某某以900立方米加工后的鹅卵石顶账给刘某乙1.5万元。
综上,甄某某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27.6万元。
2020年6月10日,甄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2021年1月11日,甄某某上交犯罪所得27.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银行回单、甄某某赵某某砂石运输单、从轻处罚申请书、吉林省扣押财物票据、常住人口查询信息;
(二)证人高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娄某某、井某某、张某某、崔某某、刘某乙、刘某丙、赵某某、迟某某、薛某某、于某甲、付某某、于某乙、曲某某、刘某甲、彭某某、王某丙、杨某丙、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
(三)被不起诉人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价格认定结论书、吉林省敦化市甄某某非法非法开采的河砂各类鉴定、河砂持有数量测量成果报告;
(五)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电子数据勘验检察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清单;
(六)破案经过、说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甄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采矿罪,鉴于其犯罪后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已上交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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