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甄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9198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住赞皇县**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渤海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甄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黄骅港渤海路处时,被执勤民警查扣。后带至渤海新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并送至黄骅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91.41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犯罪记录,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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