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27号
被不起诉人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51982********,汉族,高中毕业,**大学附属****医院康复科主治医师,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嵩县**镇**村**组**号,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原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甄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燃油车在洛阳市西工区沿纱厂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纱厂十字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88mg/mL;其所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燃油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两轮轻便摩托车。
被不起诉人甄某某于2020年1月1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证人丁某某证言与被不起诉人甄某某供述和辩解相互印证,证实案发时甄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系其病号丁某某的,系甄某某饮酒后收到自己病号丁某某身体不适紧急求助后,出于医生急切救人的职业习惯而采取的酒后驾驶机动车载病号去医院救治的不当且涉嫌犯罪的方式处理,但其主观恶性较小。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金谷交巡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两轮轻便摩托车不符合办理注册登记业务,不予核发机动车号牌,即不属于法定从重情节的“无号牌机动车”情形。2021年2月22日,被不起诉人甄某某、其所在单位洛阳市**医院分别向本院提交《刑事不起诉申请书》《求情书》,甄某某再次表明认罪悔罪态度,其单位证实甄某某平时在单位表现一贯良好的情况,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对其宽大处理。2021年2月24日,被不起诉人甄某某到本院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较小,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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