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73********,汉族,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住**镇**小区**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甄某某酒后驾驶吉E***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S20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S206省道**公里**米处时,与行人辛某某相刮撞,造成辛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柳河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甄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甄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66.4mg/100ml。经柳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辛某某系交通肇事致颅脑损伤及胸腔脏器损伤致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甄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在案发现场等候民警到来。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甄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甄某某事故发生后在现场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等候民警到来,且在侦查机关以及检察机关能够如实供述,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甄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并且已经实际履行完毕,社会矛盾已经化解;被不起诉人甄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从宽处理,经检察长决定对甄某某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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