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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班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曾用名班,男性,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860907305X,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长顺县。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晚,班驾驶浙D*****号小型轿车由广顺往凯佐方向行驶,20时43分该车行驶至广凯大道2公里加600米(小地名:麦露)时被长顺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随后办案民警带班到长顺县广顺医院提取血样,该血样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为班血液中乙醇含量13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状态。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照片,班酒精呼气式检测结果,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黔南)公(司)鉴(理化)字[2019]926号鉴定文书、班某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信息查询记录、班某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证查询记录、浙D*****号车行驶证复印件及网上车辆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班某亦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悔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悔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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