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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班某某诈骗案)_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贞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班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贵州省**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83********,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社区****单元**因涉嫌诈骗罪,经贞某某公安局决定,2020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本院不予批准逮捕,2020年12月10日被贞某某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贞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5日,被不起诉人班某某在****社区刷抖音时,无意间看到了被害人黄某某发送的关于贞丰吊车出租的视频,随后班某某便通过事先预谋、策划,以自己以前做过吊车相关工作之便虚构需要吊车吊钢架结构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信任后,以自己微信不能转账,假借工人急需路费为由,并通过微信发送事先准备好的虚假手机银行转账凭证发送给被害人黄某某,取得黄某某信任后,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班某某已退赔被害人5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贞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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